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,关键在于其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。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、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、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,均应认定为工伤。
司法实践中,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(如工资支付记录、工作证、考勤记录等证据),临时工同样享有工伤认定与赔偿权利。
工伤赔偿分为两种情形: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。
其中,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、康复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;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、护理费、伤残津贴(一至四级伤残)等。
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,所有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,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、康复费用、辅助器具费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,具体标准按工伤等级确定。
工伤认定程序方面,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;若用人单位未申请,临时工或其近亲属、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。
认定为工伤后,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,进而确定赔偿标准。
用人单位拒不赔偿,临时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,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。
临时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,需区分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(如无正当理由辞退、未提前30日通知等),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。
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,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,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。
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(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),则无需支付赔偿金,但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(如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、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)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十一条,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,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临时工处于医疗期、孕期等特殊保护期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,否则构成违法解除,需支付赔偿金。